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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000014/2020-0404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0-02-0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2-09 有效期: 永久

水发201911

各市州水利局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水利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0年1月18日


湖南省水利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经费管理职责

第一条省水利厅职责

对全省水利科技经费履行归口管理职责

第二条项目归口单位职责

各市州水利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分别对本市州及所辖县(市、区)、各市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承担的项目经费履行归口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申报经费进行初审

(二)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及时向省水利厅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二)按合同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三)负责项目经费核算

(四)及时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五条直接费用:指直接用于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应用或者推广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应有完整的设备购置合同及验收入库手续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不得将设备试制费调整为设备购置费;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属于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及设备租赁费不得列支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应有材料采购合同及材料验收、入库、出库手续。不得列支普通办公耗材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应提供委托合同、结算清单、发票、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等。在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化验加工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并应有内部委托、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结算凭证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由间接费用开支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开支。应由个人负担的加油费、过桥过路费等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开支。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得列支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费用、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通信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移动上网卡等费用以及专利维护费和广告费等。应有合同及登记管理手续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该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表和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等与项目不相关费用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通过单位内部程序审批决定不得开支一般性学术会议费。严禁开支招待费和礼品费等不合理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列支出国费用要有邀请函、出国批件、国外行程单、出国调研报告等凭据,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具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的发放凭证不得列支博士、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放专家咨询费

(九)其他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支出内容要与项目任务密切相关

特殊费用开支情况:针对野外科考、社会调查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餐饮住宿、数据采集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和特点制定特殊科研事项报销细则据实报销。项目立项前6个月内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

第六条间接费用: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二)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三)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四)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间接费用作为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向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发放的奖励,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三章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规定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承担研究的合理需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牵头承担单位经费预算应不低于该项目省拨经费的50%

第八条经费预算由项目归口单位审核汇总后随同科技计划申报书报送省水利厅。

第九条省水利厅组织对申报的水利科技项目进行立项审查、财评或询价并根据财评或询价意见,下达水利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水利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可根据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完成进度安排等情况一年或分年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第四章经费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十条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间预算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提出申请,经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约定的项目配套经费加强对水利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水利科技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应在同一账户中分明细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专项核算按照支出预算明细控制开支。保证专款专用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也应按进度到位。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自行采购采购进口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和采用单一来源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五章经费决算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和保证账表一致、账实相符基础上,全面分析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于省拨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聘请由科技部指定的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进行财务审计。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省拨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同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若调整了经费预算的应附相应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项目原定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应移交到单位财务部门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条项目的预算、决算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省水利厅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归口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水利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制度建设、专项经费会计核算、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购置与管理、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及财务验收制度等的执行情况。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对水利科技专项经费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水利科技专项经费日常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水利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违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21起施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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